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產檢假可半日或小時計算 選定不得變更
來源 / 中時電子報

勞動部29發布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第15條解釋令,明訂現行孕婦5天有薪產檢假,可依受雇者需求選擇以「小時」或「半日」計算,但選定後不得變更,雇主不得拒絕勞工申請,解釋令即日起生效,勞動部將通函各地方主管機關轉知事業單位參考。

 

勞動部表示,《性平法》去年底修正,增訂5天有薪產檢假,實施以來有不少勞工、公司詢問該如何給假,實務上有公司希望勞工最好一次請全日,但有勞工希望「省點用」,想彈性以小時或半日為請假單位。

 

為符合實際產檢需求,勞動部發布解釋令,懷孕勞工可選擇以「小時」或「半日」為請假單位,5天產檢假可換算為10個半日或40個小時(依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換算),但選定後不得變更,即勞工第一次若選定以「小時」請假,接下來請產檢假也須以小時計算;雇主則不得拒絕勞工申請,違者可處230萬元罰鍰。

 

2015.05.3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