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月中請育嬰假 僱主仍須按比例給全勤獎金
來源 / 蘋果日報

勞動部今發布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解釋令,若勞工於月中間請育嬰假者,僱主仍應依比例發給全勤獎金,該解釋令即日起生效,若僱主拒按比例發給全勤獎金,可處230萬元罰鍰,並且會公布公司或負責人姓名,勞動部將發函給各地方政府轉知事業單位參考。

 

勞動部官員表示,過去零星收到勞工陳情和公司來詢問,指若有勞工在月中請育嬰假,全勤獎金是否仍應照給。官員說,《性平法》規定勞工請育嬰假時,僱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、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。但實務上若有勞工沒有在當月首日開始請育嬰假,就會發生全勤獎金是否要發放的問題。

 

官員解釋,舉例來說,若有勞工在去年413日請育嬰假到今年412日,請假期間僱主不需要給全勤獎金、也不用給付工資;但去年41日到12日間,若勞工都有來上班,僱主必須發給30分之12的全勤獎金。而勞工若於今年413日依約復職上班也未缺勤,僱主就要發給30分之18的全勤獎金。

 

勞動部官員說,若僱主未依比例發給,可處230萬元罰鍰,並將公布公司或負責人姓名。若公司原本就沒有全勤獎金,就不需要發給。勞工若有相關疑問,可撥打勞動部免付費電話0800-085151洽詢。(唐鎮宇/台北報導)

 

20150527